01劣迹艺人由《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进行评判,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舆情跟踪和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发现和了解演艺人员违规情形。
2021年2月,演出行业协会发布了新制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正式试行,不溯及过往,之前的相关情况均不适用于该办法。
《管理办法》指出“劣迹艺人”将会受到协会一年期限,甚至永久期限联合抵制。同时监督并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分别实施一年、三年、五年,以及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联合抵制。演艺人员以下行为被禁止: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的适用人群是指从事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等各类型舞台艺术演出的表演者,如歌手、乐队成员、唱跳组合成员、舞蹈演员、话剧演员、戏曲演员、音乐剧演员、相声演员、脱口秀演员、杂技魔术演员等。
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舆情跟踪和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发现和了解演艺人员违规情形。同时,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的委员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均在可了解掌握相关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向委员会申请对违规演艺人员启动评议程序,评议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相关工作章程办理。由于本办法是行业自律管理规范,适用范围仅限行业内,将不设立社会举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