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籍贯是指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公民籍贯应填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如祖父过世,则填写祖父过世时户口所在地;如祖父未落常住户口,填应落常住户口的地方。填写籍贯时,具体到县(市)即可,公民登记籍贯后不得随意改动。
籍贯是指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贯原则上一般从父,个别特殊情况从母系的,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参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籍贯,是祖居地或原籍。详细指的是祖籍地,是一个家族族群的某一时期的某一位祖先的长久居住地 ,详细指的是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一些已经离开了祖先的出生地或已经离开了家乡的人,他们的后代,仍然追溯祖先的出生地或祖先的家乡(即祖籍)来作为自己籍贯。
按几千年来的中国的传统的说法,籍贯是祖籍地的一种表述,这是户籍与籍贯不同的地方。
籍贯一般从父系,个别从母系的;从祖籍,祖籍是指祖辈的长久居住地,按地域划分。
“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是1999年全国范围内重新填写新版《干部履历表》时,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填写说明”的解释。祖父的长期居住地,大多数与祖父的出生地、户籍地是一致的。如果祖父出生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也最好填写长期居住地一致的出生地或者户籍地作为籍贯。还是无法确认的,可以综合祖父往上直系亲属的籍贯、祖父的出生地与户籍地、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的具体情况,向管理使用该资料的单位或部门咨询,一经确认,非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改动,以免因档案资料的矛盾冲突带来新的困扰。祖父的出生地这一说是此“填写说明”的一个歧意,后来的历次文件都把这一说法取消了。
填写籍贯时,具体到县(市)即可,不需要更细化省/自治区/直辖市 + 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