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文后以“参考文献:”(左顶格)作为标识,参考文献表按文中引用的先后顺序编码依次排列,顶格编排,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著录,加方括号、不用标点,后空一字,按著录要求规定依次著录,回行时与首行著录项齐平。每条文献单独排,最后均以“.”结束。
02文中引用的参考文献必须在正文中有标注,如[2],[3-5]不宜写成[3][4][5]等。
03题名、摘要、标题中不得标注参考文献,文末按引用顺序著录。作者一律采用姓前名后的方式著录(外文作者名应缩写)。
04文献的作者,期刊名的缩写一律不加缩写点,缩写的单词要国际通用的缩写方法,不可随意缩写。
05多次引用同一著者的同一文献时,在正文中标注首次引用的文献序号,并在序号的“[]”外著录引文页码。
06凡是从期刊中析出的文献,应在刊名之后注明其年份、卷、期、部分号、页码。
07凡是从报纸中析出的文献,应在报纸名后著录其出版日期与版次。
08题名之后如有其他题名信息,包括副题名、多卷书的分卷书名、卷次、册次等,则之间用“:”隔开。